罗东川是一位儒雅的年轻法官。他受理过许多名案、要案,包括被称为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的美国迪斯尼公司诉国内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被音像界广泛关注的美国八大影视公司诉北京某激光商场侵犯著作权案;轰动京城的“枫叶”与“鳄鱼”侵犯商标权案;微软诉亚都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过去人们对好法官的要求是: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罗东川认为,新时期的法官,在充分继承优良传统的同时,还应具有时代的特色。知识产权庭建庭后案件多,罗东川迅速学习掌握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对相关计算机软件技术有了较深了解。他还把在知识产权庭建立一支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队伍作为目标。在他的影响下,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求知上进蔚然成风。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开展较晚,许多问题没有成型的判例可循,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个小小的案件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罗东川意识到,在现阶段,仅仅依靠现成的理论办案是不够的,要在实践中勇于开拓。因此,他对负责审理和参与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深入研究分析,组织专家咨询研讨,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某出版社等单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是中美两国签订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我国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版权纠纷。罗东川作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调研,首次直接适用伯尔尼公约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确立了侵权作品的销售商若不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应认定主观具有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在赔偿额确定上开创了在侵权人未获得实际利润的情况下,可用版税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的原则。此案公正判决后,美国的新闻界、法律界和企业界称审判结果表明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认真的、负责的。《纽约时报》称,此案的审结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达到了新的高度。
罗东川审理的美国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等八大影视公司诉北京某激光商场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16案,不仅涉及国外关注的激光唱盘盗版和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问题,还涉及中国是否遵守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问题。罗东川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一起,对16案涉及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周密的审查,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创造性地提出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处理意见。
罗东川1986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司法岗位上工作了13个春秋,尽管已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但他仍认为自己在学业上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通过一番奋斗,他顺利通过了北京大学的博士研究生考试。
几年来他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功底,开创性地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方法和原则,填补了法律上、理论上的空白。他审理的案件中所确定的一些原则已为此后的司法实践所认同。